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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吴忠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24年1月18日吴忠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改造与移交、运行维护、安全卫生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城镇居民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集中式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泵房、储水设施、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阀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

  公安机关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二次供水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

  水务、生态环境、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内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城镇居民供水调蓄调压设施布局。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工程,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压力不能满足居民用水需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根据城镇供水管网现状选择二次供水的具体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以及供水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且应当具有建筑围护结构,不得与消防等非饮用水设施混用;

  (二)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毒设施或者预留消毒设施接口;

  (三)泵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泵房应当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并设置可靠的防淹设施和独立的排水设施;

  (四)所用设备、材料、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五)应当设置防盗门窗、带锁板盖、防护网等相应的防护设施,配套建设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防范设施;

  (六)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可以邀请城市供水企业参与技术审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改造与移交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二次供水技术标准,统筹组织实施辖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方案和考核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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