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要求(医保发〔2023〕30号)要求,我区在国家印发2023年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2023年药品目录》(附件1)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和我区历年增补的民族药、医院制剂。
二、《2023年药品目录》中药品分为甲、乙类管理。其中,甲类药品按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由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政策比例进行支付;乙类药品按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由参保人先行自付5%后,再由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政策比例进行支付。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