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2019年3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 根据2023年1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
《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区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履行
《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无线电技术咨询服务。
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站)执照等申请事项时,应当遵守
《管理条例》的规定,并采取方便申请人的受理、决定方式。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频率划分规定和频谱资源规划,编制自治区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应当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频率使用需求。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依照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