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城乡融合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融合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深化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扎实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决定》,高质量服务保障我省城乡融合发展,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把握服务保障城乡融合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要求
1.立足检察职能准确把握服务保障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要求。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专题部署城乡融合发展,审议通过《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扎实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着眼四川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战略谋划。全省检察机关要把深入学习全会精神和《决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围绕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抓手、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目标、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配置重点,找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城乡融合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用好法治“金钥匙”,切实做到检察工作与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工作同向合拍、同频共振。
二、为城乡产业发展营造法治环境
2.助力优化县域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的市场主体,确保其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助力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依法办理扰乱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犯罪,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农机等坑农害农、危害农业生产犯罪,依法惩治破坏城乡道路交通、供水供电等设施犯罪,保障城乡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强化涉企业案件诉讼监督,完善涉企业产权保护案件申诉机制,协同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
3.激活县域从业主体活力。依法妥善办理涉企案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界限。对涉经营类犯罪的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准确把握强制措施适用条件,既防止“构罪即捕”,又防止“一律从宽”。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促进涉案企业合规守法经营、良性发展。注重发现案件背后反映的行业监管漏洞和社会治理问题,通过检察建议促进从个案合规提升为行业合规。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简化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程序,优化监管方式,确保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