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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社区医疗服务促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忻州市社区医疗服务促进条例》经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审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忻州市社区医疗服务促进条例


  
(2023年9月1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社区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区医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区医疗服务发展以及相关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区医疗机构是指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基层医疗机构。

  第三条 社区医疗服务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公益性原则,中西医并重,扩大优质医疗资源供给,保障居民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高质量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医疗服务的组织领导,将发展社区医疗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社区医疗服务保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医疗服务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和残联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区医疗服务促进工作。

  县级医疗集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医疗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对在社区医疗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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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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