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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沧州市人民政府令


  
〔2023〕第4号


  《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

  
市  长  向  辉

  2023年12月6日

  


  
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和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集中预防控制和日常预防控制相结合,群众防制和专业防制相结合,科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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