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令
〔2023〕第4号
《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
市 长 向 辉
2023年12月6日
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和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集中预防控制和日常预防控制相结合,群众防制和专业防制相结合,科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