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服务作用,经省人防办研究,制定《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与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服务作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提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以及专家库成员履职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管理坚持社会征集、随机抽取、科学咨询、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专家库建立和管理。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公平公正,热爱人防工作,愿意积极提供人防工程相关技术服务和专业指导。
(二)熟悉人防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了解人防工程技术发展动向,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以及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人防工程技术相关工作累计5年以上。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可放宽至65周岁。
(五)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非外籍、非港澳台籍。
第六条 专家申请加入专家库,需填写《江西省人防工程建设技术专家推荐表》(附件1),经所在工作单位盖章同意后,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报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
(一)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研究或工作成就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四)江西省人防工程建设技术专家入库承诺书(附件2)。
第七条 专家库采取动态管理,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定期对申请人审核。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查实,终止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的,移送相关部门。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不符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要求所列情形的;
(三)无正当理由,接受邀请未参加或临时退出委托工作的;
(四)在履行专家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本人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六)年度内被评价、考核为“基本称职”2次以上或“不称职”1次以上的;
(七)其他应当予以终止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九条 专家成员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职称证书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及时办理信息更新,信息更新程序参照入库手续。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工作中可独立发表意见,并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他人的干预;
(三)获得人防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技术资料,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四)应邀参加人防技术交流评审咨询及技术服务等活动;
(五)按照规定获取技术服务的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检举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技术服务工作,发表意见或建议,并承担个人责任;
(二)应邀并准时参加人防技术服务活动。因突发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活动的,应及时通知活动组织单位,严禁私下委托他人代替;
(三)对人防技术服务活动过程保密,不得泄露有关技术服务活动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严格遵守技术服务活动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人员,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旅游、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五)及时向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配合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七)接受人防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专家服务效果的评价、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与评价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主要用于为社会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评审、质量管理、定额管理、工程管理、奖励评定、事故调查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需求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名,负责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从国家、省及其他地区人防或建设类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在提供技术服务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
(二)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干预,出具书面结论或意见;
(三)与相关建设责任主体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结论公正的情形,应当主动回避;
(四)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保密规定,评审论证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评审相关内容;
(五)严格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项目人员或收受财物、礼品
;
第十六条 组织者委托专家劳务工作,专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家评价采用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技术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附件3),分别从业务水平、遵守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形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应及时向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反馈。
第十八条 专家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和管理本级人防工程建设技术专家库。
附件:
1.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专家推荐表
2.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专家入库承诺书
3.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