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429号
《湖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忠林
2023年11月8日
湖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章 招录聘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五章 职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日常运转及相关工作提供辅助支持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警务辅助人员按照职责分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员、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监督等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审核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公安机关做好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标准确定和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等工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第八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从事下列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协助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协助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机关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反诈骗等宣传教育;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可以从事下列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