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工作指引(试行)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工作指引(试行)


  1.【总体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立足于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

  符合法定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符合约定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积极、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

  2.【适用范围】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江苏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过江苏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权属明确、事实清楚的侵害摄影、美术、音乐或文字等作品的著作权案件;

  (2)权属明确、事实清楚的侵害商标权案件;

  (3)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4)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不包括技术合同案件);

  (5)其他简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排除适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涉知识产权权属争议的案件;

  (3)当事人提出正当使用、在先使用、权利用尽、合法来源等抗辩事由可能成立的案件;

  (4)新类型或者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等疑难复杂案件;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涉群体性纠纷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8)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4.【程序引导】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向当事人寄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一并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告知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审理方式、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再审权利、程序异议等相关事项。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