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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鲁金监发〔2023〕7号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属融资担保公司:


  现将《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三章    分类依据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五章    组织实施

  
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辖区内依法设立且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综合分析评估融资担保公司总体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初评意见,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复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评意见基础上,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复评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评定。市属融资担保公司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初评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评定。省属融资担保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直接评定。

  第四条 分类监管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

  全面客观原则。全面收集融资担保公司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整体分析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持续优化原则。分类监管评级每年开展一次,根据行业发展和监管政策变化,对分类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对照分析,综合评判,动态调整分类依据和评级指标。

  公平公正原则。采用统一的评级标准,综合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分类监管评级,确保评级结果客观、公正。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据公司治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合规经营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风险防范情况以及信息披露情况六类评级指标和现场监管及非现场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分类。

  第六条 按照评级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由高到低评为A、B、C、D、E五类。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评为A类,得分为80至90分(含80分)评为B类,得分为70至80分(含70分)评为C类,得分为60至70分(含60分)评为D类,得分在60分以下评为E类。

  (一)A类公司。公司经营非常稳健,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匹配;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业务开展活跃,支小支农成效显著;风险管控能力强;认真落实信息披露要求。

  (二)B类公司。公司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基本匹配;积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业务开展积极,支小支农成效明显;风险管控能力较强;基本落实信息披露要求。

  (三)C类公司。公司经营存在一定不稳定性,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存在薄弱环节;基本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业务开展正常,支小支农成效不够明显;风险管控能力一般;基本能够遵守信息披露要求。

  (四)D类公司。公司经营存在严重问题,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薄弱;存在违规经营行为,不能完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业务开展缓慢或停滞,未发挥支小支农作用;经营业绩差并严重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可能对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风险管控能力弱;基本不能遵守信息披露要求。

  (五)E类公司。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问题,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出现严重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业务发展停滞,财务状况恶化;严重损害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风险管控能力差;不能遵守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章    分类依据


  第七条 公司治理情况(20分)

  (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此项8分,法人主体独立性强,治理结构完善,得8分;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情形的酌情扣1—2分,扣完为止。)

  (二)公司能够明确划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以及相关部门、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清晰、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此项8分,每出现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任免、变更符合法定程序和监管要求;履职保障到位,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具备良好诚信记录。(此项4分,每出现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 内部控制情况(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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