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2023年8月30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乡建设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施违法建设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