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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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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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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际商事法庭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试行)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成都国际商事法庭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涉外因素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二、集中管辖

  成都国际商事法庭集中管辖四川省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但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海事海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以及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二)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民商事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

  (五)信用证、保函纠纷案件,包括申请止付保全案件;

  (六)跨境破产协助案件;

  (七)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

  (八)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三、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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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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