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
藏政办发〔2023〕20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激活农牧区资源要素,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及区党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总要求贯穿始终,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核心,以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管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保障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土地流转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既要鼓励引导,也要规范有序,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二是坚持规模适度。土地流转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劳动力转移规模、城镇化进程、产业发展条件、粮食安全和社会保障等因素,科学引导,分类推进。在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的同时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三是坚持激发活力。土地流转要以改革为动力,推进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是坚持维护农民权益。土地流转要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加强示范引导,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
(三)坚决守住流转底线。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我区粮食安全特别是青稞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