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的通知
鲁高法〔2023〕5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已于2023年7月1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23年第1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民一庭反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0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
为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的程序(以下简称“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一次性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全面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提高审判质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案件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矛盾纠纷快速化解。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以下称小额诉讼案件。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贯彻以下要求:
(一)应用必用。凡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法定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约定适用条件的案件,要在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约定适用。
(二)简化适用。畅通小额诉讼案件流转环节,简化案件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健全程序配套措施,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三)保障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的行使,做到“简程序不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