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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华能海南昌江核电有限公司放射性同位素豁免管理的函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华能海南昌江核电有限公司放射性同位素豁免管理的函


  
华能海南昌江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放射性同位素豁免管理的函》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从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购置一枚Ba-133点源(详见附件),放射性活度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豁免水平。我厅同意对你公司使用Ba-133点源实行豁免管理。

  二、你公司要严格落实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加强放射性同位素日常管理,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台帐,妥善处理放射性废物。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使用本次豁免的放射性同位素不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附件:实行豁免管理的放射性同位素明细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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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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