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鲁应急发〔2023〕3号
各市应急局:
《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4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执法规定
第三章 特别执法规定
第四章 仪容仪表规定
第五章 廉洁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应当遵守本规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范所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等组织,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
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职守,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道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公私分明,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一般执法规定
第七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具备公共法律知识和应急管理专业法律知识,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件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八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执法装备性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做好个人安全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