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7号)
《玉林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已由玉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
玉林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2022年8月30日玉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秸秆露天禁烧管理工作,促进秸秆综合利用,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香蕉、甘蔗、豆类、薯类等农作物在采收后的剩余物。
第三条 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建立秸秆收集、储存、运输、综合利用服务体系,并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统筹协调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和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财政政策制定和资金保障。
农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监督、林业、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