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规则
(2020年12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3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2021〕3号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审判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理顺国家赔偿案件审判组织关系,正确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关于审判组织
1.赔偿委员会是审理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
赔偿委员会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2.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案件办理。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法官应当为赔偿委员会的委员,并且应当占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3.赔偿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承办或者参加合议庭的案件,由其担任审判长。
赔偿委员会其他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承办案件的委员担任审判长。
二、关于定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