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包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三类案由。为引导当事人更好地诉讼及完成举证,结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特点,特编发本举证手册。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
1.当事人如何举证证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
答:通常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原告主张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1)计算机软件上的署名;
(2)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注释、网址等包含的署名;
(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4)认证机构的证明;
(5)取得权利的合同;
(6)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
被告对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出异议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1)与计算机软件上署名不一致的其他署名;
(2)认证机构出具的记载其他权属的证明;
(3)作品登记机构出具的记载其他权属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4)权利人出具的记载其他权属的声明;
(5)依据软件的性质与类型、表现形式、行业惯例、公众的认知习惯等因素,提出反对原告享有软件权属的意见。
2.当事人可以如何举证证明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权属?
答:存在委托开发合同法律关系时,当事人主张其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1)委托合同中关于软件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2)如委托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受托人可提交委托合同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享有著作权。
3.当事人可以如何举证证明国家机关下达任务所开发软件的权属?
答:当事人主张其享有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1)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
(2)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提交项目合同书,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享有著作权。
4.当事人可以如何举证证明涉案软件属于职务作品?
答:当事人主张涉案软件系职务作品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证明:
(1)利用物质技术条件的证据,包括资金、设备、图纸、资料、技术等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的证据。
(2)本职工作活动的证据,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劳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纳税证明等。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包括哪些类型?
答: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包括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和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6.当事人可以如何主张权利内容与侵权行为类型并进行举证?
答:
6.1.原告主张
原告主张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明确被告侵犯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权项)。如果原告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存在多个版本,原告可以就其主张权利的软件名称、版本进行明确并举证证明,可以选择最相近似的计算机软件版本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
原告可以针对被诉侵权行为的不同特征,区分单纯传播、最终用户、抄袭剽窃、破坏技术措施或出租等不同情况,进行举证。
6.2.原告举证
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交如下证据:
(1)被告接触了主张权利的软件且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软件实质性近似的证据。
(2)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权利软件的源程序。
(3)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一般由被告提供。被告拒不提供源程序或者提供的源程序无法采信的,原告可以主张将权利软件的目标程序与被诉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进行对比。
6.3.比对流程
(1)当事人可以将载有计算机源程序的光盘、U盘或移动硬盘等以加密方式提交,封存后提交法院。
(2)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比对,可以由鉴定机构进行或者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在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比对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技术人员共同参加。
(3)在进行源程序比对之前,需要确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的对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