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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28号


  《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已由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2021年10月22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民阅读设施

  第三章 阅读推广服务

  第四章 阅读保障和激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民阅读服务工作,保障公民阅读权益,培养全民阅读习惯,提升全民阅读能力,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三条 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保障重点、优质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全民阅读公共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全民阅读服务保障体系。

  第五条 市、县(市、区)设立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村(居)民需求开展群众性阅读活动,协助做好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二章 全民阅读设施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和交通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图书馆、城市书房、农家书屋、村(社区)图书室、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设备终端等全民阅读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全民阅读设施网络。

  第九条 本市建立以市级公共图书馆为中心馆,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场馆为分馆,城市书房为特色分馆,农家书屋、村(社区)图书室为基层服务点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市、县(市、区)图书馆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分馆、特色分馆和基层服务点文献资源管理、阅读推广服务等业务的指导。

  县(市、区)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内各分馆、特色分馆和基层服务点补充、更新阅读资源,推进地区书目体系建设,实现图书文献资源统一流通、统一检索和通借通还。

  第十条 本市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建设具备自助式服务、二十四小时开放和优质阅读环境等高品质阅读条件的城市书房。

  城市书房建设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城市书房的选址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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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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