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安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提升司法效能,落实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要求,进一步规范电子诉讼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电子诉讼特点及试点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电子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充分依托互联网但不限于互联网技术,建立完善电子诉讼平台,实现适用在线审理案件的诉前调解、起诉立案、送达、举证、庭审、调解、裁判等各环节全流程在线办理。
第三条 电子诉讼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公开、便利的原则。电子数据交互进入办案系统,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安全性、客观性。
第四条 电子诉讼平台包括四川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12368平台等系统。
第五条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本实施细则利用电子诉讼平台开展全部或者部分诉讼活动。
在电子诉讼平台上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材料,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存储、利用等,遵守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 网上诉讼服务
第七条 人民法院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常识、诉讼工具等自助服务以及申请诉前调解、申请立案、诉讼缴费、材料提交、咨询查询、案例检索、阅卷查档、申诉信访、参与在线庭审等一站式网上诉讼服务。人民法院设置必要的批准流程和安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在电子诉讼平台提交调解申请,开展线上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电子诉讼平台在线申请司法确认。
第九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电子诉讼平台申请立案的,应当在线提交下列电子化材料:
(一)起诉状;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证据、材料;
(五)签署电子送达确认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再提交纸质原件。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在线支付工具交纳诉讼费用。
第三章 电子送达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中的送达,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四川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四川移动诉讼服务APP、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以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对于不具备电子送达条件或者不适宜电子送达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采用其他送达方式进行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