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的要求,结合辽宁省工作实际,决定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现将《辽宁省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遵照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司法厅
2020年3月20日
辽宁省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
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刑事辩护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刑事诉讼民主与科学的重要标志,全面保障被告人的刑事辩护权,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除
刑事诉讼法中第
三十五条、第
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不包括二审未上诉的被告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对于二审案件,上诉人明确表示自愿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刑罚裁量及审判程序等方面确无实质性问题的,可以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获得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告人具有
刑事诉讼法和本办法规定通知辩护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
一审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裁判文书并告知其所享有的上诉权利时,一并告知被告人享有委托辩护人和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和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指控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审判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已确定开庭审理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内容不齐全或者通知辩护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商请人民法院补充;人民法院未在开庭十五个工作日前将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补充齐全,可能影响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同意给予法律援助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告知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援助事项,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告知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律师在收到法律援助公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与人民法院联系。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辩护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和联系方式。
对于不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六条 按照
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书面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