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苏州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积极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公安局将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
二、凡在苏州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通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
三、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