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便于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准确认定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存,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书证以及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不影响诉讼代理律师根据《
民事诉讼法》《
律师法》相关规定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第三条 各级相关单位及其下设或由其管理的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持令律师调查取证。
第四条 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律师事务所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函件;
(四)代理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前款列明材料已提交的无需再次提交。
第五条 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律师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编号和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方式;
(二)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
(三)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四)拟调查证据的名称、内容、拟证明的事实;
(五)律师不能自行收集或调取证据的理由;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第七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由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