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20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审计等其他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合法公正、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中承担监督职能的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安排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专职人员,并加强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
(七)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等。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等。
第十一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明确法制审核主体、范围、内容、程序、责任等,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执法文书等法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