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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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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19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标准与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城乡精细化管理,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源头减量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单位、个人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纳入规划管控。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运输与处置的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环境监管。

  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等意识。

  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农业农村、财政、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落实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定期开设专栏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置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置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分类标准与投放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纸类、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子电器、玻璃、木料等废旧物质;

  (二)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产生的餐饮垃圾和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等易腐的废弃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生活废弃物;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电池、荧光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化学农药、消毒剂、胶片和相纸等物质;

  (四)大件垃圾,是指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重量超过五千克或者体积超过零点二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一米的废旧家具以及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弃物;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项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分类标准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识、颜色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具备法定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二)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或者专门设置的投放点;

  (四)大件垃圾应当堆放至指定场所;

  (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密闭收集点。

  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前款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以先分为易腐垃圾与其他类型生活垃圾两类进行投放。

  
第十四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市场、商场、宾馆,餐饮服务、展览展销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公园、道路、桥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村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公示。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制度,配备垃圾分类管理员;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场所,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设置布局图、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时间、分类投放的行为规范、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整洁;

  (三)在责任区范围内配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单位、个人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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