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
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的具体要求,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以下简称“三合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陕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关于推进“三合一”工作的法院范围
推进“三合一”工作的法院为在全省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各级法院,包括省法院、10个中级法院(西铁中院除外)及西安市雁塔区、碑林区2个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其他未取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以下简称其他基层法院)辖区内的涉及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案件,仍由该院行政和刑事审判庭审理。
(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法院范围
省法院、西安中院和西安市雁塔区、碑林区2个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统一由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