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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高法 〔2018〕103号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


  为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质效,依法、准确、有力惩治 “套路贷”犯罪,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公安厅
  2018年8月22日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套路贷”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套路贷”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套路贷”犯罪的特征:
  (一)“套路贷”犯罪通常具有民间借贷的表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委托合同等,司法机关易当成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但该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甚至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里,欺骗被害人直接签署空白合同,使被害人处于法律上完全不利的境地。
  (二)签订合同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合同借款金额向被害人账户全额转账,形成银行流水与合同一致的证据,再要求被害人立即取现,以现金方式支付所谓的手续费、介绍费、中介费等,或以其他名义诱骗被害人将虚高部分取出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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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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