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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5号——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405号


  《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已经2019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晓东
  2019年2月11日


  
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卫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葛洲坝水利枢纽(以下简称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葛洲坝水利枢纽和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规定对葛洲坝枢纽实施保护。

  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葛洲坝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

  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宜昌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公布。

  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

  
第三条 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三峡通航管理机构、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和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对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危害葛洲坝枢纽的安全,发现危害葛洲坝枢纽安全的行为和隐患应当立即报告。

  对保护葛洲坝枢纽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的经费负担体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七条 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控制区、核心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各区的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八条 控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接近葛洲坝枢纽,并在紧急情况时提供有效缓冲和防护的区域。

  车辆和人员凭控制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方可进入控制区。

  
第九条 核心区是封闭式管理的区域。核心区实施下列安全保卫措施:

  (一)出入口和重点部位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据有关规定设置固定岗哨,车辆、人员凭核心区通行证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并确认资格、身份方可通行;

  (二)物资凭有效的物资转场、外运、内运申请单通行,必要时在出入口对所有通行物资进行危险物品检测;

  (三)配备覆盖全区的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设施,实施全天候安全巡查。

  
第十条 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车辆、人员的通行证件,由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核发和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因施工作业等需要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应当经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报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陆域安全保卫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持有效的通行证件进出陆域安全保卫区;

  (二)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或者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

  (三)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

  (五)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车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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