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
(2014年1月2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细化、量化如下: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或者修改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具体为: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各类总体规划;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设施专项规划;
(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较大区域及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等重要地带的区域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