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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1号——湖北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401号


  《湖北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8年12月28日


  
湖北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证照管理,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和政务服务数据共享,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管理和政务服务中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生成签发、共享应用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履行政务管理职责和提供政务服务中产生的各类证件、证明、执照、牌照、批文等结果信息的数据文件。

  
第三条 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应当遵循标准规范、同等效力、共享互认、优先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的应用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证照管理和数据共享应用工作纳入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筹管理本级电子证照目录,指导、监督电子证照的应用推广工作。

  电子证照库系统管理机构负责电子证照库系统建设维护、数据保存、应用支撑、应急备份、安全保障等工作。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负责本单位电子证照目录的管理和安全维护,以及电子证照的生成、签发、变更、注销、共享、归档等工作。

  电子证照应用机构负责政务电子证照的优先使用和安全使用。

  
第六条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梳理编制本单位的电子证照目录,包括证照基本要素、照面模板、证照样例、数据项标准、印章图样等。

  
第七条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的必要环节,优先采用在线生成的方式,在业务办结时同步生成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或者实体证照。

  经有效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或者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证照发生变更、有效期届满等,需要年检、延期、吊销、注销、废止、质押的,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并将信息同步发送至电子证照库。

  
第八条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将业务信息系统与本级或者相应的电子证照库系统对接,并将生成的电子证照同步发布至本级或者相应的电子证照库系统。

  对于不具备在线生成条件或者不宜从网上办理业务的,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应当采用离线生成方式在业务办结之日生成电子证照,及时发布至本级或者相应的电子证照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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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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