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经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2003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技术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政府引导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和相关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环境保护、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将国家和地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向社会公布,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定期发布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示范推广等方式,重点支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一)能够推进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的;

  (二)能够形成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新产业、新产品、新业态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六)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的;

  (七)能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

  (八)能够显著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和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建设,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政策,建立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有利于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的管理制度,优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扩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管理权限。

  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结余资金可以按照规定用于该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科研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引进和转化,依法保障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试验示范推广机构及农业院校管理和使用试验示范基地、生产资料,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中聘请科技特派员,为农业科技创新、农村科技创业、农业技术推广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的工作机制,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与协调,统筹军民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基础设施和技术转移平台建设,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承担国防科技计划任务,推动国防领域和民用领域科技成果、条件、人才、信息等要素交流融合,促进军用、民用领域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第十二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对在省内转化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科技人才团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