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五部法规的决定》已于2018年6月29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9月30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
(2018年6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福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
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对《
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严格控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和其他减少纳潮量的用海活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表述为:“法律、法规对海域使用有关行为作出其他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经批准,领取
海域使用证”修改为“经依法批准,申领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为招标、拍卖、挂牌。”
(四)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由市人民政府核发
海域使用证”修改为“依法申领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经初审和市渔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和
海域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