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行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范围的统一裁判和执行尺度的操作意见指引》的通知
沪高法〔2018〕266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经高院立审执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和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行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统一裁判和执行尺度的操作意见指引》予以下发,请各条线参照适用。
在适用过程中若有意见、建议或问题,可联系本条线高院相关部门。
附件:《关于行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统一裁判和执行尺度的操作意见指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关于行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统一裁判和执行尺度的操作意见指引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处置担保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存在法律意见和执法尺度不一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况,经高院立审执衔接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及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就有关裁判和执行尺度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1.本指引适用于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范围登记不明确或者形式上仅登记债权本金数额的情形。当事人按照《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适用本指引。
2.当事人在登记机关已经登记了明确的担保物权担保范围的,行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以登记范围为准。
3.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