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4号
《江西省英雄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省长 刘奇
2018年7月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指为缅怀或者纪念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专门修建的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墙廊、烈士陵园、烈士骨灰堂、烈士墓(园)等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日常保护管理和修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或者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各项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文明城市、
双拥模范城(县)评价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