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丰都府办发〔2023〕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丰都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烈士褒扬工作,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烈士褒扬条例》《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丰都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办法(试行)》。
第二条 申报对象。本县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烈士纪念设施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为纪念全县范围内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中牺牲的有重要影响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在全县影响较大,功能发挥较好,且安葬烈士较多的烈士纪念设施;
(四)为纪念在本县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五)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具有较强县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
未按规定履行新建、迁建、改扩建报批程序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申报。
第三条 申报内容及所需材料。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含纪念的主要历史事件、安葬的主要烈士的情况介绍以及现状照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相关材料和维修保护情况;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褒扬教育作用发挥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评定标准。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有日常保护管理责任单位,配备专(兼)职人员,日常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烈士纪念设施有确定的使用权属,规划布局合理,庄严肃穆,整洁清净;经常性开展祭扫活动和主题活动,充分发挥“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作用;近三年内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评分细则详见《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考评细则》(附件2),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自评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由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材料并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由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以书面请示形式向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勘察考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宣传、文化旅游、党史研究等部门以及检察机关进行实地勘察考评。对经评审和考察后认为达到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提出相应拟办意见,并在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
(三)审批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备案。烈士纪念设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批准公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备案。
第六条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
2.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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