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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已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8年5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和妇女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公安、规划、金融、通信、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

  鼓励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及志愿服务。

  
第八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

  
第十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建设,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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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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