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敦促规避和抗拒执行人员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湖南省三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自觉到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