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6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8年3月23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活动,完善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案)和省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党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立法前期调研、立法项目申报、送审稿起草,以及其他立法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制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组织实施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审核和修改立法项目送审稿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分为两类:一类项目为年度内力争制定出台的立法项目;二类项目为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制定出台的立法项目。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同时书面通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报下一年度立法项目。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报立法项目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审定。
申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类项目的,应当提交立法前评估报告。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研究、论证立法项目建议和立法前评估报告后,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单位。
立法项目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涉及两个以上实施单位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其中一个单位组织起草或者相关单位共同起草。必要时,也可以确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机关履行报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