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届〕第三十五号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5年10月28日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5年10月28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 犬只防疫
第五章 犬只收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持城市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的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不适用于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等特殊犬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
第三条 城市养犬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依法管理、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保障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发放犬牌和《养犬登记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负责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监督、管理,劝导违规携犬出户行为,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捕捉和处置流浪犬。
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诊疗、防疫的监督管理,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免疫接种并出具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指导并监督感染狂犬病病毒犬、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依法查处违反犬只防疫规定行为。
县(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养犬引发的犬吠扰民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侦查养犬引发的涉嫌犯罪行为。
县(市)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养犬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成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调解养犬纠纷,在村规民约和管理规约中倡导文明养犬。
养犬人或者从事犬只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影响公共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方式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饲养犬类名录由州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