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信阳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信阳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办法


  
(2025年11月12日信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极端天气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极端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极端天气灾害的应对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极端天气灾害,是指达到红色预警信号级别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道路结冰,以及橙色预警信号级别的霜冻等天气所造成的灾害。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健全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防灾减灾责任制,将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职责,明确防御工作机构和人员,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抢险救灾、灾情险情报告和气象灾害科普宣传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演练、预报预警和避灾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自救互救等工作。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并指导监督气象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开展极端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极端天气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极端天气灾害救助、救灾捐赠,开展极端天气灾害灾情信息统计、发布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极端天气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引导群众安全出行,加强巡逻管控和指挥疏导,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处置交通事故,维持社会治安秩序。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警发布,统筹城市积水、积涝的应急处置,指导监督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单位做好极端天气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所管辖的交通公路(桥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水运等的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输送的公路、水路。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农业极端天气灾害监测、防御和灾后指导生产救助工作,指导做好农村和农业、畜牧业相关领域的防御措施。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消防救援等部门和通信、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极端天气灾害防御措施,加强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联动,共同做好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领导干部防御极端天气灾害的科普解读和应急管理能力培训,开展极端天气灾害防御技能培训,宣传普及气象有关法律法规和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知识,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提高社会公众对极端天气灾害的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当把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知识和应急演练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极端天气灾害防范意识和防御能力。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周边行政区域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推动淮河流域、长江流域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区域合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巨灾保险给予财政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形式减少极端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失。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和服务,提高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风险的能力。

  相关机构、部门应当为单位和个人及时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