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八届〕第34号
《
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已由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25年1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
(2000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10月29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第四条 宗教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宗教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