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 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青岛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
(2025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五章 开放合作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海洋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海洋经济发展以及相关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洋经济,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以各种投入产出为纽带、与海洋产业构成技术经济联系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发展海洋经济,应当遵循陆海统筹、创新驱动、高效协同、绿色发展、人海和谐、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经济工作的领导,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统筹海洋经济发展重大决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海洋经济发展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海洋发展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按照职责做好海洋经济发展的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经济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求,推动海洋经济相关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融合融通。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海洋知识、海洋资源保护利用等的宣传教育,弘扬传承海洋文化,增强社会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意识。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向社会开放海洋实验室、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和科考船等场馆、设施,加大海洋科普资源供给,开展海洋科普活动。
第八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海洋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在海洋经济中发挥技术和服务支撑作用。
对在海洋经济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陆海统筹、全域联动、资源融通的海洋经济总体布局,优化和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推动形成体系完整、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的产业格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统筹考虑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发展规划、海洋经济活动用地用海用岛需求和生态保护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划定海洋功能分区,前瞻布局潜在开发区域,推进海洋资源分类有序开发。
第十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重点海洋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编制实施规划或者本级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海洋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海洋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结合海洋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基础和特点、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明确发展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等。
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海洋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升海洋传统优势产业,壮大海洋新兴产业,培育海洋未来产业,加快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做强做优做大海洋产业,完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支持海洋领域企业发展,壮大龙头企业、领军企业,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导企业参与产业链的强链、补链、延链,推进海洋产业集群化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现代海洋特色产业园区、集聚区建设,做好产业规划、平台服务、设施配套等,创新发展模式,吸引要素资源,促进海洋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海洋发展等部门应当推动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等产业发展,提升高端化、智能化、无人化、绿色化水平,鼓励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研发设计、总装建造、产业配套、运维服务全产业链发展。
第十三条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实施蓝色药库开发计划,支持海洋创新药物研发,推动海洋药物关键技术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海洋生物资源研究和产业化应用,支持发展海洋生物新材料产业,推进海洋生物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功能制品等海洋生物制品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第十四条 水务管理、海洋发展、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优化海水淡化产业布局,将海水淡化水纳入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统一配置,完善海水淡化使用的配套设施,扩大海水淡化水应用场景。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海洋发展等部门应当推动海上新型能源多元化开发利用,布局建设海上风电产业基地,提高海上风电、海上光伏产业集聚度,围绕能源开发、整机制造、材料制备、储能等环节打造海上新型能源全产业链。
支持开展潮流能、波浪能等海洋能和海水制氢关键技术攻关、应用示范,推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支持海上新型能源与海洋渔业、海洋文化旅游、海洋工程装备等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 海洋发展部门应当推动海洋渔业向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转型升级,优化提升近海养殖,全产业链布局深远海养殖,发展现代设施渔业和远洋渔业,提升海洋食物安全稳定供给能力,培育知名渔业品牌。支持海洋牧场、渔港经济区、冷链物流基地、远洋渔业基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