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六号
《
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1994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2025年5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防需要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
战时征集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四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公民应当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征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天津警备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确定本市每年征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下达本市征兵命令,部署本市征兵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和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文化等部门,结合兵役登记、欢送新兵、军校招生等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征兵宣传,鼓励公民积极应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加强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在兵役机关、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指导下,引导成立军事兴趣类社团,开展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心理和体能训练、军事类兴趣活动等,预征预储有应征意愿、符合应征条件的在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