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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5号)


  《河池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规定》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4日


  
河池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规定


  
(2024年10月16日河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焚烧、综合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甘蔗、薯类、豆类、油菜等农作物在采收后的剩余物。

  桑枝、落叶、枯草等农林废弃物按照秸秆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协助做好秸秆综合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秸秆露天焚烧的统一监督管理以及区域联防联控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秸秆露天焚烧的执法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做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和秸秆燃料化利用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技术示范和推广等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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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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