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拥军优属规定
(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2号公布 根据2024年12月12日市政府令第199号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拥军优属及有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应由本级人民政府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及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拥军优属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拥军优属有关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拥军优属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在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等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公益宣传,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营造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举行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时可以邀请抚恤优待对象代表参加。
县(区)人民政府在新兵入伍、军人退役期间应当组织欢送、欢迎等仪式。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武装部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地部队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等物资供应,加强军粮供应站(点)建设。
通信、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军事通信和军用物资、军事人员运输。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乡镇、村通往部队驻地、重要军事设施的进出道路,纳入乡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范围。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部队执行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训练演习、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任务时,根据部队需求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信息等必要的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驻地部队营区、军事设施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部队驻地安全。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在按政府定价收费的停车场应当为军车停放提供便利,并免收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