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咸辉
2020年12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应当遵循《暂行条例》和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暂行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暂行条例》、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八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九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并重,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