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修订后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1995年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0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技术市场发展,推动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技术交易服务以及其他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各类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和技术成果生产、交换、流通等关系的总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技术市场促进工作相关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技术市场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东西部科技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机制,推动以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协同创新和技术成果应用推广。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市场服务体系。
第七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市场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促进工作。
第二章 技术交易与服务
第八条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经纪服务、评估服务和信息服务等。
第九条 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和专业范围限制。
第十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