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高法〔2019〕2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已于2019年5月28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19年第13次(总第13次)讨论通过,现子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二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0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提高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以下意见。
一、管辖权异议受理
第一条 被告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及其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二)要求移送审理的人民法院名称;
(三)异议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
(四)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信息。
申请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被告补充相关材料,并告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予以补充。被告逾期未补充相关材料或者经补充仍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提供正确通讯地址导致无法通知的,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再予以审查。
第二条 被告对下列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