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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12月3日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总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州长:才让太
  2019年1月18日


  
《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全面履行《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坚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二)研究部署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要点,并检查指导,推动落实;

  (三)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结合自治州民族特点和地域特色,研究确定自治州、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组织实施对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

  (四)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活动,制定创建方案和考核验收评定办法,签订创建目标责任书,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人才引进工作,开展各民族干部群众的教育培训活动;

  (六)加强农村牧区通信、电力、邮政、金融、保险、公路、能源、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搬迁农牧民、新进城镇农牧民开发后续产业;鼓励本地区通信、电力、金融、保险、新能源等企业参与、支持地方扶贫、教育、医疗、就业、养老、救助等民生工作和新型产业开发工作,改善农牧区发展条件,提高农牧民生活品质;

  (七)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优秀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改善少数民族文化基础条件和场馆设施,支持民族文学艺术创作,扶持民族报刊创办、发行、出版工作,增进民族文化交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

  (八)加强法治工作,推进法治玉树、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平安玉树建设,建立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九)加强藏语言文字工作,支持藏语文官方网站及藏语文软件的开发与运用;

  (十)组织举办玉树赛马节等象征民族团结、展现玉树魅力的群众性传统节庆活动。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含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机构)应当履行《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制度、年度计划及工作要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后,组织检查指导,推动落实;

  (二)拟订同级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后组织实施;

  (三)承办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和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目标责任情况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

  (四)拟订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活动方案及创建目标责任书和考核验收评定办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后组织实施,检查指导,推动落实;

  (五)协调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系,培养、教育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发挥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内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职责,结合各自实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机构应当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创建具有示范性、典型性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教育基地、示范基地和先进家庭、先进社区、先进乡村、先进学校、先进机关、先进企业、先进寺院、先进军营等。

  
第七条 自治州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鼓励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在平时或者传统节庆、参加大型重要会议期间着具有民族特色的服装。

  少数民族的丧葬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自愿实行殡葬改革的,给予支持。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含民族语文工作部门)应当贯彻落实《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和《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规定,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互通、互学、互推,推动自治州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务活动、公共场所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监督检查藏语文社会用字情况,推进藏语文社会用字正确、规范。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引导、支持发展民族手工业和民族特色产业,扶持培育民族产品和商品品牌,加大与州外各类知名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培育壮大区域民族经济。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夯实农牧业基础地位;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公共服务事业、文化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治理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指导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牧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发展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指导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农牧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牧区实用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人才培养、人才引进和各民族干部群众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融合和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城乡建设管理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良好、美丽宜居、富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城镇生活和工作环境。在制定市政建设规划时,应当传承和保护各民族的民居建筑风格,体现民族习俗和文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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